福建省交通书画艺术协会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5/7/11   浏览量:542

为加强省交通书画艺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设,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切实发挥协会构建和推动海西交通文化建设与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福建省交通书画艺术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协会是我省交通运输行业集书法、美术、摄影等艺术为一体,由全省交通运输职工及与交通运输关联单位的职工书画摄影爱好者、职业艺术家,以及有志于团结引导职工开展业余书画摄影活动的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各级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艺术社团。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文学艺术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行业领导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行业主管单位福建省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领导与管理。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在会长领导下对协会各机构和会员履行服务、协调与管理的职能。

第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由协会理事会或秘书处召集全体理事和个人会员代表参加。

第四条  理事会采用联合制、代表制的方式。单位会员(团体会员)理事候选人由该单位负责推荐,专业个人理事候选人由协会负责人会同理事代表、会员代表推荐,经民主协商后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单位会员理事的临时增补、更替,由该单位推荐相关人选报协会秘书处确认后,报理事会通过。理事候选人均应填写《省交通书画艺术协会理事登记表》,经推荐单位或所在单位盖章后报协会秘书处。

第五条  理事会届次内一般不增补或更换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确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增补或更换的,需向行业主管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审并经征询理事会意见,同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备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  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上届协会负责人、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会员代表会同行业主管单位在理事中提名候选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审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同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备后方可任职。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审定,其任期与理事会换届同步。

第七条  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上届协会负责人、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会同行业主管单位在会员中提名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本会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八条  协会聘请有关领导和书法、美术、摄影界知名人士若干为本协会顾问。顾问人选由协会负责人、理事代表、监事代表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临时性重要事务的决定,可视情召开临时理事会,或由协会秘书处以书面方式向各理事征询意见。

第十条  建立健全协会档案管理制度。要按年度建立完备的协会工作档案并制作成数字化文件;要对会员信息进行分类采集建档并实行动态管理。展会后因需留存协会的会员作品,或专题笔会创作的作品,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登记造册并设专人管理,其使用权归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借用或挪为己用。属电子图片资料的,归入省交通图片中心电子图片资料库。

第十一条  建立并管理好福建省交通书画艺术协会网站,作为协会对外宣传的窗口和内部信息传递、会员交流和作品展示的平台。

第十二条  协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批准设立兼合式党支部,保证协会政治方向,推动协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协会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十四条  对违反协会章程、违法或不称职的协会执行机构领导成员,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相应条款和程序予以撤换。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凡我省交通运输行业职工(含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职工家属和已离开交通运输行业的非在职人员)业余书画摄影爱好者、职业艺术家提出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凡积极开展普及、推广职工业余书画摄影活动的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各级单位和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同业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批准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原则上每年集中发展1次,在一季度内由协会秘书处汇总报理事会确认后,在协会网站上集中公告新会员名单。单位会员应在年底负责做好本单位或本系统会员的征集工作,于次年元月内集中统一向协会报批,个人会员申报表经协会批准盖章后交该单位留存一份。

第十七条  入会审批程序:

(一)会员按会员类别分别填写《省交通书画艺术协会单位会员申报表》、《省交通书画艺术协会个人会员申报表》,经所在单位批准盖章后寄(送)至协会秘书处,会员申报表请直接向秘书处索取。

(二)协会秘书处对会员申报表进行汇总、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会长召集秘书处人员举行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报理事会确认。

(三)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接到“福建省交通书画艺术协会会员入会批准通知”之日起,即为本协会会员。

(四)由协会秘书向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同系统内上一级单位会员对下一级单位会员有协调、联络、督办的职责。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指派的代表被选为协会理事的,该会员单位即相应成为协会的理事单位。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理事或负责人即为该单位的协会联系人,负责协助协会秘书处做好本单位或本系统的信息传递、活动组织、作品征集、会员申报、会费催缴等工作。单位会员理事或负责人因公务繁忙无暇兼顾协会联络工作的,该单位应另行指定专人担任本单位的协会联系人。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遵守协会规章、参加协会活动、向协会报送活动与获奖信息、按期交纳会费等义务。无故一年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经报理事会确认后,由秘书处在协会网站上公告并取消会籍。

第二十二条  协会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对会员进行一次重新登记,届时不履行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方式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退会报告并报理事会确认后,会员资格即取消,由秘书处书面通知要求退会者。

第二十四条  会员因违反协会章程或违犯政纪国法,视情节轻重,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可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除名。

第二十五条  协会对开展活动成效显著的会员进行表彰或奖励。在协会自办、联办,有设置奖项的专项、专题艺术活动中,按专家评审小组的评选结果对获奖会员进行表彰或奖励;对参加专项、专题艺术活动组织工作突出的单位会员,协会授予组织奖,颁发证书、奖牌。

第二十六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会籍管理。会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单位会员理事或负责人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单位会员应同时办理理事或负责人变更手续。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每年为会员举办一至两次书画摄影展,条件许可时,亦可举办书法、美术、摄影艺术培训班或讲座,旨在促进会员创作交流,提高会员艺术专业水平。

第二十八条  为宣传、展示我省交通在各时期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专项建设和精神文明与文化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果、成效,协会将视需联合省内专业协会或相关会员单位举办专题展览、展赛或笔会。协会自办、联办的展会应优先征集会员的作品。展会中获奖的优秀会员作品,由秘书处建立电子图片及时归档。有出版展会专辑画册的,入选画册的会员作品的图片档案另行建档。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员创作的作品,可以电子档的方式传送到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在5个工作日内择选并采撷上传至协会网站发表,或推荐在相关刊物上予以刊登。

第三十条  积极组织优秀会员作品参加部、省级以上的展览、展赛,并适时向全国和省级专业协会推荐优秀会员入会,努力培育优秀人才,催生优秀作品,扩大协会知名度。

第三十一条  协会所办各项展览、展赛获奖作品的评选,由协会所聘专业顾问和部分理事组成的评委负责。

第三十二条  在协会主办的各类活动中,协会可视情征得会员同意,无偿收集或补偿式地征购部分会员作品。此部分作品的使用权归协会所有,用于会员单位办公环境的布置和与行业发展相关的公益性活动;属有偿服务的,其收入应及时入账管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管理、使用资金,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进行财务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四)维护财产物质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财产物质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四条  协会财务工作在协会法人(秘书长)领导下,各项经济业务均应通过协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三十五条  协会财务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行业主管单位、文联、民政、税务等机关和协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会计管理、财务收支管理、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质管理、票据管理、财务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计制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八条  协会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含《业务活动表》、《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分类开支明细表》),年终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并作年度财务分析与说明。月报应于次月15日前、年报应于次年元月31日前报秘书长审核。

第三十九条  协会每年一季度内对上一年度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第四十条  财务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对财务收支、资金应用和项目费用的开支情况,财产物质的使用管理情况等作出分析、判断,为协会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一条  协会财务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不能由同一人担任。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收入分为会费收入、服务收入、捐赠资助收入、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各类收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标准,合理收取;协会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列入规定的账户统一核算,不得坐支现金或账外设账。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财务支出,分为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各项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重大项目支出,如对外投资或举办艺术实体等,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行业主管单位报审后,由协会法人(秘书长)签批。

(二)举办大型活动或添置大型设备及大额固定资产的支出,须作书面申请和经费预算,由协会负责人会同理事代表、监事代表讨论通过并向行业主管单位报审后,协会法人(秘书长)审批。

(三)各类专项活动,如培训、采风、出版画册等项目费用支出,在开展前由经办人员对经费支出做出预算,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协会法人(秘书长)审批。

(四)日常经费支出由协会法人(秘书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  协会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会计法》规定的监督职责,认真审核一切经费开支费用,对原始凭证不合法、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数字不准确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四十六条  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财务收支结算业务。

第四十七条  协会应加强现金收付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现金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十八条  要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一切对外经济往来,原则上都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四十九条  不准出借银行账户、支票;不属协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协会的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将支票交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

第五十条  协会要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护制度,要做好固定资产核算。重大件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调拨、报废等,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方能办理。

第五十一条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账,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五十二条  协会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依照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服务性活动的收入,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认可的普通发票或电子普通发票。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或收款收据,会费和其他收入票据禁止混用。

第五十三条  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第五十四条  要建立会计档案制度,对协会各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须妥善保管,加强管理。会计人员若有变动,应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1日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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